【政策解读】商业特许经营 百问百答第二十七弹

时间:2024-02-26 17:26


商业特许经营

百问百答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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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的区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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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设区的市”仅应当包括直辖市(如北京、上海、重庆、天津)、较大的市及其他下辖有区的地级市。《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是行政区划概念,与行政级别无关。故直辖市下辖的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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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或者从被特许人区域发现其他区域的特许人违法行为,如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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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许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对特许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一般应该在特许人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但是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现地多在被特许人或其子公司注册地,因此获得特许人违法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举报、移送、建议处罚等措施实施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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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难以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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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许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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