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商业特许经营 百问百答第二十六弹
时间:2024-02-26 17:26

商业特许经营
百问百答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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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权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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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许人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但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特许人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但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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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情节严重会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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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特许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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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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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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