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商业特许经营 百问百答第二十二弹
时间:2024-02-26 17:26

商业特许经营
百问百答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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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为什么要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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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使被特许人全面、完整、充分地了解特许人必要的信息,据此估算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设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公平交易,减少商业欺诈,降低被特许人的经营风险,最大限度保护被特许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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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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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同时应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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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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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被特许人知晓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的时间以及经验是否丰富,特许人应该披露其特许经营起始时间、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数量和分布地域、直营店和加盟店的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被特许人分析是否能够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此外,特许人还应披露其直营店和加盟店的联系方式,被特许人据此可以考察已有的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市场竞争程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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