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商业特许经营 百问百答第二十四弹

时间:2024-02-26 17:26


商业特许经营

百问百答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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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特许人需要仅仅披露在中国内地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还是需要披露全球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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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披露的涉诉信息范围应当包括国内外的所有信息,但是仅限于与特许经营活动有关的涉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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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没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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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条例》除第三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属于效力型强制性规定之外,其他规定,均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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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的对特许人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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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分别是责令整改、公告、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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