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商业特许经营 百问百答第二十三弹

时间:2024-02-26 17:26


商业特许经营

百问百答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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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是否应该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详尽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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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即使部分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也应当向被特许人充分披露,但是特许人在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时,可以要求被披露人与特许人签署有关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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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后半部分规定“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请问该“相同条件”应如何理解?是任何条件(期限、费用等)都不能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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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被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仅指信息披露义务,即如果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续约时原披露的信息没有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特许人是无需再次履行提前30天进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但是如果在原合同签署以后,至续约期间,特许人与特许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发生了变化,特许人不仅在与被特许人续约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其实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也是需要随时进行信息披露的。  因此,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信息对称,确保特许人能将成熟的模式正确输入给被特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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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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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保密意识。特许企业在对外的信息披露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其他成员、直接接触信息披露工作的招商人员或签约代表等必须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

(二)健全保密制度。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仅是防止泄密的手段,也是认定商业秘密能否构成的法律要件。

(三)完善保密协议。通过保密协议,将保密义务和责任直接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泄密,也有利于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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